一、寻衅滋事、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一律拘留。
二、聚众赌博的参赌人员及以营利为目的、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一律拘留。
三、在公共场所赌博的一律拘留。
四、拉客招嫖的、嫖娼的一律拘留;卖淫人员一律收容教育。
五、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,而不向公安机关举报的,一律拘留。
六、房东将出租房租给涉嫌卖淫人员一律按收容留卖淫罪查处。
七、单位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,为违法犯罪行为人员通风报信的一律拘留。
八、娱乐场所指使、纵荣从业人员殴打他人、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等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,一律停业整顿3个月。
九、娱乐场所涉及黑恶势力“看场”、“护场”的,一律停业整顿6个月。
十、对娱乐场所内发生的殴打他人、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,对涉案违法犯罪人员一律从严处理。
市三医法制科宣
2011年3月24日